关于教科研成果奖励、课题绩效及劳务费发放的规定

信息来源:科研处  发布时间:2020-07-03  浏览次数:1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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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农职院科〔202014




关于教科研成果奖励、课题绩效及劳务费

发放的规定


为贯彻《上海市市级教育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沪教委财[2019]73号)、《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19]18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市农业学校)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沪农职院[2019]8号)、《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市农业学校)竞争性科研项目劳务费使用和技术服务奖酬金使用规定》(沪农职院[2019]39号)相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对教科研成果奖励、课题绩效及劳务费发放办法作如下规定。

1.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的教科研成果奖励奖金经科研处审核后,交由人事处根据学校规定流程发放给第一完成人,由第一完成人主持分配;对参与人员较多的成果奖励,也可由第一完成人在成果公示结束前向科研处提交分配方案,由人事处按照第一完成人提出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到成果相关人员。

2.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的间接费绩效支出由课题负责人提出分配方案,原则上课题负责人个人绩效不低于课题总绩效的50%。同一课题不同经费来源的奖金可由课题负责人合并计算,统筹分配。经科研处审核后根据学校规定流程执行。

3.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的竞争性科研项目劳务费发放标准以项目任务书的预算内容为准,技术服务奖酬金(横向课题劳务费)发放标准以合同为准,经科研处审核后根据学校规定流程执行。

4. 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的劳务费和绩效支出由科研处统计汇总,在校职工发放费用与工资薪金合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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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30